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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经济法》考试冲刺辅导:第2章

  二十三、交接人员(P83)

  1、监交人员(P84)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P85)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十四、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P87)

  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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