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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3章税收法律制度复习

  三、税法要素(P97)

  最基本的要素包括三个: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重点)。

  1.征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称之为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规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地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规定不同的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

  (3)定额税率。

  6、减免税。(P99)

  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2)税率式减免。

  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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