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会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社会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相关推荐:考试吧网校:2010年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