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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

  5、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6、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7、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缝纫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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