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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内容

  五、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税法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2)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3)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六、增值税的减免与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教材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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