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1、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
二、消费税税率
教材对消费税税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
教材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退还消费税应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品除外)均于销售时纳税,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因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教材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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