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扣除: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 撕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准予扣除项目特殊规定
(1)为了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支持,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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