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一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自2007 年8 月15 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减为5%。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 6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 600 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扣除3 200 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 0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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