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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关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3、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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