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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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2、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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