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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第六章重点内容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因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2、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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