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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