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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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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