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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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发票管理
发票的种类、样式、领购、开具、保管、检查、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4、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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