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三)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五、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包括:开证申请;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付款。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索偿。
第六节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关推荐:
200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前密押5套题汇总 考试吧提醒: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时间预告 2009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涉及考点总结 考试吧网校:2010年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