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是指以下四类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注意)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5、仲裁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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