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适用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分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2 .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民法通则规定: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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