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伪造、变造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2、会计记录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4、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原始凭证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非常重要)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对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2)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5)记账符号;
(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三、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四、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界定(重要)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4)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解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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