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监督的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社会会计监督
1、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多选题)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审计报告的种类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①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②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2)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3)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者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
①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②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注明的日期应为审计报告日。
(2)审计责任
①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披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②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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