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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地位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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