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计从业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总会计师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岗位
(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7)工资核算、财务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
(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1)会计电算化岗位
(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3、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注意单选题),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
(1)在同一管辖范围内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在不同管辖范围的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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