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2)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
【解释】辅导教材中将营业税划入“地方税”,实际应当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二、税法要素
【解释】税收实体法的基本要素构成(10个):征税人、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3个: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对象、税目
(1)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2)税目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2、税率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固定税率)
【解释】土地增值税属于超率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属于超额累进税率。
3、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直接缩小计税依据(起征点、免征额)
(2)税率式减免:直接降低税率(低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半征收)
4、起征点、免征额
(1)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2)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如果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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