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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3)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2)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

  【解释】辅导教材中将营业税划入“地方税”,实际应当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二、税法要素

  【解释】税收实体法的基本要素构成(10个):征税人、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3个: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1、征税对象、税目

  (1)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2)税目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2、税率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固定税率)

  【解释】土地增值税属于超率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属于超额累进税率。

  3、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直接缩小计税依据(起征点、免征额)

  (2)税率式减免:直接降低税率(低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半征收)

  4、起征点、免征额

  (1)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2)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如果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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