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解释】单位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时
(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一并征收营业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4、兼营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 不一定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6、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电信局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
(5)融资租赁业务;
(6)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7、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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