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释】(1)将来会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将来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不动产)的购进货物,销售不动产时发生的是“营业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用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在销售时免税,未带来“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1)如果纳税人将“外购”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卷烟厂将外购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税额,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饼干厂将自己生产的饼干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有销项税额,因此,为生产该产品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解释1】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将该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例如,某企业2009年1月购进100万元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在1月份抵扣。3月,该企业将4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则40万元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6.8万元,应当从3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进项转出),以避免纳税人少缴增值税。
【解释2】纳税人发生了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发生进货退出或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否则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解释3】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例题见教材P115页【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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