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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4)

  五、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当自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货退回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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