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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消费税
【解释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3】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解释4】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包括:(1)从量定额;(2)从价定率;(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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