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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但必须征收一次。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
5、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委托方)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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