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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5)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二至四节,主要分析了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主要考点,并对常见问题作出解释。

  (二)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但必须征收一次。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

  5、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委托方)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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