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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5)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四章第二至四节,主要分析了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主要考点,并对常见问题作出解释。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五)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六)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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