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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五)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六)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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