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不同行业的计税依据
1、运输企业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括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等。
【解释】在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入。
(2)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者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2、建筑业
(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
【解释】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都应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相关链接】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5)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用同类工程价格的,按照下列公式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6)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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