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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工资、薪金
1、范围界定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④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特殊情况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解释1】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年底双薪:不摊不扣
①加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②如果取得加薪的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可将加薪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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