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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7)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五章第二节,主要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考点。

  十、捐赠的处理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境外收入的处理

  首先计算该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次确定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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