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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的主要变化是:
(1)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至1%;
(4)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具体规定
(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解释1】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解释2】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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