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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解释】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解释】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解释1】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以受赠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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