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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8)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6章,主要分析了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主要考点。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照明设备、各种管线、电梯等)。

  2、从租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链接】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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