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印花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
(1)知识产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2)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3)动产: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4)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解释】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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