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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谁买房,谁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
1、基本界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不缴纳契税的情况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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