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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补缴契税的情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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