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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二、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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