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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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