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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9)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7章,主要分析了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主要考点。

  二、偷税

  1、偷税行为的界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未构成犯罪的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罪的界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解释】偷税比例=偷税数额÷应纳税额(包括已经缴纳的和偷税未缴的)。

  (3)偷税罪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解释】扣缴义务人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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