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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9)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7章,主要分析了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主要考点。

  三、逃税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收缴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六、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当事人只能首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只有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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