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源:中华考试网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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