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2、发票的开具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的保管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3)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具收据。
5、涉税资料的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相关链接】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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