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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9)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7章,主要分析了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主要考点。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式。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相关链接】(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纳税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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