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解释】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选择抵押或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1)保证
①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②纳税担保能力:法人财务报表的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视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A)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B)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C)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D)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E)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F)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G)有欠税行为的。
⑥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⑦纳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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