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
①可以抵押的财产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②不得抵押的财产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解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③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3)质押(P276)
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解释1】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解释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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