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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梳理(9)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为初级经济法第7章,主要分析了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主要考点。

  (七)其他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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