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在我国,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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