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具备这样的特征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①物。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②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也称精神财富或者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它是一种知识财富。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③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与卵子提取、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话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1-7】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析该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例中的观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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