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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介绍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对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做了详细讲解,并用例题加深理解。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革可引起多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例1-8】会计于某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将一张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

  会计于某与其单位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法律行为?

  【解析】会计于某虚开发票入账和其单位领导授意虚开发票入账的行为均构成了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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