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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介绍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对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做了详细讲解,并用例题加深理解。

  3.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例1-3】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解析】正确选项为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种法的等级和效力是不同的,在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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